宿迁市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与某某、宿迁市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322民初17691号
原告:**中,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军,沭阳县沂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宿迁市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南京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诉被告***、宿迁市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中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计2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占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姬永昊
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