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

6161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常工建筑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11民初6161号
原告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常工建筑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8元,减半收取1029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锦
书记员  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