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1民初393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 俊
书记员 杨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