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5888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3783591P,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居1幢407室、4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90268089P,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西门大街50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3988.6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