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1886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3783591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阳,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1元、诉讼保全费629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