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1886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3783591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阳,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1元、诉讼保全费629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