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皓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皓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崧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25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常州皓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402765101727M,住所地**省常州市天宁区延陵西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于东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崧泰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413MA1MQK97X6,住所地**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沿河东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常州皓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崧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13民初7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告**崧泰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常州皓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01360.86元及利息(以1493224.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标准计算,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6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8400元合计24260元,由原告负担4554元,由被告负担19706元(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上述时间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6月17日、2022年9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 2.在常州市辖区范围内,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常州市金坛区××路××门大街东侧地块不动产,该不动产本案已查封,该查封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从2022年6月20日至2025年6月19日。 3.**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DB××**的车辆,该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限从2022年6月22日至2024年6月21日。) 4.已限制被执行人**崧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更、股东变更等手续,限制期限三年,限制期限从2022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5.已冻结被执行人**崧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新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100%的股权,冻结期限从2022年7月13日至2025年7月12日。 6、已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从2022年8月25日至2023年8月24日。 7.2022年10月20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处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8.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有7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其中2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三、2022年11月16日,因被执行人**崧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11月15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413民初7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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