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7846号
申请人:常州皓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65101727M,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延陵西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于东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崧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QK97X6,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沿河东路8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皓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崧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皓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崧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皓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崧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常州皓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文娟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