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智迅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迈锐数据(北京)有限公司与山西智迅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3715号
原告:迈锐数据(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40号14幢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智迅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266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迈锐数据(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智迅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迈锐数据(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迈锐数据(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迈锐数据(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迈锐数据(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温姣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常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