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民初933号之二
原告:江苏海通交通集团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区长治路266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山西管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海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通交通集团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33元,由原告江苏海通交通集团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