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3民初6578号
原告:桐乡市鑫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洲泉镇东田村(原东田砖瓦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87797820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润丰步行街西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146862754K。
法定代表人:孟自强。
原告桐乡市鑫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桐乡市鑫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桐乡市鑫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