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秀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桐乡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11民初4398号之二
原告:嘉兴秀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腾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73106392M。
法定代表人:权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竹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竹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润丰步行街西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146862754K。
法定代表人:孟自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秀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秀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桐乡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6元,减半收取计3193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5213元,由嘉兴秀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陆丹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