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1民初3681号之一
原告:海宁市许村镇云水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海宁市许村镇前进村便民交易点F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1MA28BWFL2K。
经营者:包云水,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杰、钱程,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乌镇镇兴翔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146862754K。
法定代表人:孟自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许村镇云水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桐乡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市许村镇云水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市许村镇云水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4元,减半收取2452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22元,由原告海宁市许村镇云水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汪永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