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神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民终1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海,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神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19号淮安智慧谷B1楼1108室。
法定代表人:赵建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娴,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士彪,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淮安神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891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庭审过程中告知上诉人***,其应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306元,但其实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剩余1039元上诉案件受理费限其七日内缴纳,其表示同意,但其在本院限期内未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虽然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足额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预交的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267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 林
审 判 员  李前兵
审 判 员  马作彪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敏
书 记 员  陈锦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