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神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旭泰精密机械(淮安)有限公司、淮安神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民终36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精密机械(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广州路南侧东一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神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19号淮安智慧谷B1楼1108室。
法定代表人:左士彪,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钜朗精密机械(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广州路南侧东一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光巨精密工业(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广州路南侧东一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精密机械(淮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神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钜朗精密机械(淮安)有限公司、光巨精密工业(淮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3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精密机械(淮安)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精密机械(淮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8元,减半收取7354元,由上诉人**精密机械(淮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江东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何倩
书记员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