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民终36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精密机械(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广州路南侧东一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神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19号淮安智慧谷B1楼1108室。
法定代表人:左士彪,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钜朗精密机械(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广州路南侧东一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光巨精密工业(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广州路南侧东一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精密机械(淮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神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钜朗精密机械(淮安)有限公司、光巨精密工业(淮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3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精密机械(淮安)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精密机械(淮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8元,减半收取7354元,由上诉人**精密机械(淮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江东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何倩
书记员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