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执1835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神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986171564,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光巨精密工业(淮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MA1NEK6N7T,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旭泰精密机械(淮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1WCCQ36C,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钜朗精密机械(淮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MA1WYLN74F,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淮安神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光巨精密工业(淮安)有限公司、旭泰精密机械(淮安)有限公司、钜朗精密机械(淮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803执18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颜士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