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执652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神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安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淮安神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舟公司)与淮安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891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美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神舟公司支付工程款5271445元及利息(以工程欠款1031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9日计算至2015年1月1日;以工程欠款102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日计算至2016年2月1日;以工程欠款99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日计算至2016年8月1日;以工程欠款59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日计算至2017年9月1日;以工程欠款52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2661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申报财产。
2.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7月16日受理了***申请淮安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因被执行人相关财产已移送破产案件审查处理,本案执行程序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你单位可向我院破产清算庭申报债权。如以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3.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本院已受理美源公司破产清算案,相关财产应在破产程序中处理,执行程序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891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依法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依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春国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