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24执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祁门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祁山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151783751Y。
法定代表人:许建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执行黄山市祁门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琳
审判员 金德辉
审判员 方成姿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