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24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祁门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祁山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151783751Y。
法定代表人:许建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024民初3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337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