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024执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祁门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祁山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15178375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祁门县康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阊江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58722745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黄山市祁门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祁门县康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祁门县康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皖祁国用(2014)000217、(2014)000421、(2014)000229、(2014)000353、(2014)000354、(2014)0002***、(2013)001039、(2013)001439、(2013)001040、(2016)1***7号土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祁门县康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祁国用(2014)000217、(2014)000421、(2014)000229、(2014)000353、(2014)000354、(2014)0002***、(2013)001039、(2013)001439、(2013)001040(2016)1***7号土地、房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