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安华源电镀集控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83民初4220号
原告浙江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688号,组织机构代码:72511544-6。
法定代表人LIMYOKELOON(LINYULI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华源电镀集控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水头镇上林村杏林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7191744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华源电镀集控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32元,减半收取为15016元,由原告浙江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尤江岚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