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23执恢3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阳恒万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贵阳东方现代钢材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内1号楼3层66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西门坝街18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执行人:***,男,1972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执行人:***,男,1971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123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依法受理贵阳恒万盛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贵阳恒万盛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12252.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共计4316.00元的义务,本案执行费314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人民法院(2021)黔0123执恢3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巫 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