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新瑞置业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民申6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新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西***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西***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6年5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华阴市。 原审第三人: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陕西新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5民终2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中新瑞公司提供的***2014年7月31日《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可以证明***本人以购买的方式购买新瑞公司门面房一套,该套房产的价值为836592元,但***没有向新瑞公司支付一分钱。二审中被***对该门面房自己没有出钱的事实予以认可。***没有理由占有该门面房,一、二审无视该事实,未从所谓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债务中予以扣减,存在错误。(二)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新瑞公司没有将约定的20个车位交付***”,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审中,新瑞公司提供的2015年元月5日给***出具的收款收据上明确记载车位的编号“11#—30#”。二审中新瑞公司提供的***亲自书写收条“今收到书院***程款贰佰壹拾壹万贰仟柒佰壹拾贰元。已房冲抵工程款,房号3-603、3-701、3-1103、车位20个。”该收条也明确收到车位20个。***对20个车位安装了卷闸门。时至今天五、六年的时间,车位一直由被上诉人***占有控制。一、二审法院认定***出售了的房产行为抵账成立,却认定车位抵债不成立呢?如果一、二审法院坚持认为双方之间构成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就应该从扣减130万的车位款。至于该车位***能不能卖出去,与新瑞公司无关。(三)一、二审判决“新瑞公司自2015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支付***资金占用费”错误。首先本案不是新瑞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双方自2015年元月5日之后就不存在债权转让纠纷,不存在资金占用。其次,要是让新瑞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那么***从2015年以后没有支付门面房房款,是否也要给新瑞公司支付租金或者资金占用费?自2015年元月5日以后***占用20个车位是否也应该支付租金?(四)一、二审法院认定“由于双方就债务的履行并未约定履行期限,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错误。双方在2015年元月5日以后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就更谈不上约定履行期限。***在长达五六年的时间不主***,现因所选择的20个车位不能变现而反悔,其辩称的一直找不到新瑞公司的人纯属谎言。***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的时间为2020年8月23日,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综上,新瑞公司认为,即使双方之间构成债权债务转移,***已销售3套房房款占为己有,占有20个车位价值130万、还有一套门面房价值836592元,上述财产价值共计2949304元,新瑞公司不欠其任何工程款。***在诉讼中隐瞒相关主要案件事实,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诉讼。请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客观公正裁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此外,新瑞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还补充提交了新证据:华阴市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汽车服务费收据22份、案涉地下车位近况照片8份、华阴市广发物业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案涉车位满足交付条件,新瑞公司在2015年已将案涉20个车位交付给***,且***将该20个车位在物业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安装卷闸门进行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如何向***清偿工程款。二审中新瑞公司提供其与***2014年7月3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欲证明***购买新瑞公司门面房一套,因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该套房用于抵偿***的工程款,故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新瑞公司称其已用3套房屋和20个车位向***抵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在案涉车位尚未满足业主需求的情况下,新瑞公司无权用车位向***抵债,故原判决认定案涉三套房屋已用于抵债、但未认定案涉车位已用于抵债,处理结果并不违法。本案涉及工程款抵债,并非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因新瑞公司未完全履行债务,致使***部分债权长期无法实现,原审判令新瑞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并无不当。因双方就债务的履行并未约定具体期限,故新瑞公司关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陕西新瑞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新瑞置业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叡婕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谢 云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