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123民初3965号
原告:***,男,1965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告:***,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告:***,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男,1971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告: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
法定代表人:***。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诉请法院判决上述五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436781.00元(其中有204268.00元民工工资)及资金占用利息64461.60元(436781元×3.85%÷12月×46月,从2018年1月26日计算至2021年11月26日),合计501242.6元;2、按照年利率3.85%从2021年11月26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完毕为止;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的金额是被告***的估算,因房屋尚未竣工验收,实际有多少方量还不清楚,工程量要以国家的方量为标准。原告诉称被告只欠原告40几万了,因为工程没有竣工验收,最后是否还有这么多钱被告不清楚,需要等国家的方量之后被告才知道还欠多少,被告已经付了百分之九十几的钱给原告了,被告向原告付款的比例甚至还超过约定标准。
被告***辩称,被告***当时负责项目工程的管理工作,这个项目是边做边扯皮,这个项目做到尾声的时候,被告方按照原告方实际做的工程进行收方,被告大体算了一个方量进行支付,等到这个项目实际完成,竣工验收之后按照方量给付,从合同来看被告的付款没有违规违纪,原告方说欠这么多,现在我们大家都不知道具体的数字,这个工程没有验收竣工,被告方只是和原告大体估算的数字,具体差多少被告最后再计算,利息这一块被告不予承认。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第三人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第三人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协议》(签订时间不详)内容为:2、本工程为某镇香驿小区工程,甲方向乙方收取工程结算总造价1%的管理费。二、其他事项。1、乙方对该工程项目实施全额承包施工。如有盈利,全部由乙方自主分配,如发生亏损全部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5、工伤保险由乙方购买,如在开工时,乙方未为民工购买保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且不退还合同履约金。2013年06月18日,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某镇香驿小区。2、工程地点:***某镇。3、工程规模:建筑面积约为二万平方米(以实际面积为准)。4、工程总价:约壹仟捌佰万元。5、合同工期:300天。6、进场时间:2013年06月20日,开工时间:以开工令时间为准。二、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及内容。1、承包方式:本工程为大清包形式承包。乙方负责承包范围内所有材料、人工费、周材、辅材、机具、设备费,包工期不逾期、包验收合格。2、承包范围:7米以内(含7米)的基础孔桩、土建工程及主辅材料、排污管道预埋、室内抹灰刮糙,室外墙漆(不含保温、消防、入户门)。三、承包单价及计算方式。2、劳务综合承包单价:340元/㎡(税后价)按竣工建筑面积计算。四、工程进度款支付。乙方在垫款到每**主体结构2层封顶后,于当月25号开始上报本月已完工作量(不含已完成的二层以下工作量)报表,甲方审核后于次月的10号前支付核定完成产值的80%。以后按月进度的80%逐月支付,以此类推(所有工程款采用现金支付或转账到乙方个人账户)。3、工程完工初步验收后10天内,甲方将支付给乙方的进度款补足至合同价的90%。全部工程完工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的97%,余留3%为工程保修金,按保修合同约定退还。六、结算办理。4、乙方所有承包项目施工完毕,并且通过验收后甲方一月内和乙方办理结算。
2013年06月23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协议》内容除第五条修改为“结款方式按主合同执行。”并增加“一切方式按照主合同,乙方不能浪费甲方施工所有材料,浪费材料重发。”外其余内容与第三人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协议》的内容一致。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时间不详)内容为:二、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及内容。1、承包方式:本工程为大清包形式承包。乙方负责承包范围内材料费、人工费、周材、辅材、机具、设备费,包工期不逾期、包验收合格。2、承包范围:含地梁、室内外抹灰刮糙(不含保温、消防、入户门、油漆、水电门窗、楼梯扶手、地砖、防水)。三、承包单价及计算方式。2、劳务综合承包单价:880元/㎡(税后价)按竣工建筑面积计算。四、工程进度款支付。3、工程完工初步验收后10天内,甲方将支付给乙方的进度款补足至合同价的90%。全部工程完工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的97%,余留3%为工程保修金,按保修合同约定退还。后原告对其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行施工。2018年01月26日,经结算,原告施工工程款价为5730592.00元,扣除原告预支4883811.00元(含保质金、***罚款),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46781.00元,被告***支付原告410000.00元后,剩余436781.00元未支付,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提出如前诉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应否支付原告工程款436781.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二、原告诉请的工程款应由谁承担?
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中,第三人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将其从被告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某镇香驿小区项目转包给被告***施工,并按工程总造价的1%收取管理费,后***又将部分工程转包原告施工。因被告***及原告***均无施工资质,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及《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应属无效,原告***及被告***均存在过错。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本案中,因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及《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且被告***不能返还原告财产,应折价补偿,本院酌情按原、被告结算的金额进行补偿。关于欠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因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效,且原告对合同无效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原告诉请的工程款应由谁承担的问题。被告***将从第三人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转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发包与承包的关系。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工程发包方,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但被告***及原告***均未举证证明其欠付第三人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第三人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及《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均系以***个人名义签订,即便被告***、***、***、***之间系合伙关系,也只是四被告之间的一种内部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6781.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14.00元,减半收取计4407.00元,由原告***负担650.00元,由被告***负担375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