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82执17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12月14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沈澈,男,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慈溪市逍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青年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1447049042。
法定代表人:丁国万。
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667号***与慈溪市逍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8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0080.5元、执行费5660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传亭
审 判 员 寿森坤
审 判 员 莫建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 施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