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82执2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慈溪市逍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青年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144704904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215号***与慈溪市逍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652000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何旭强
审判员***
审判员寿森坤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