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逍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82民初2142号之一
原告:慈溪市正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中兴路12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8773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逍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青年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14470490-4。
法定代表人:丁国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溪市正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逍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慈溪市正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正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12元,减半收取计7206元,鉴定费15244元,均由原告慈溪市正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中鉴定费已由被告慈溪市逍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故原告将应负担的鉴定费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交付给被告。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晔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