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逍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慈溪市逍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82执6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9月2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慈溪市逍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1447049042。
法定代表人:丁国万。
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745号**与慈溪市逍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其消费的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旭强
审判员***
审判员寿森坤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