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逍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慈溪市逍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82执6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9月2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慈溪市逍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青年路**,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144704904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745号***与慈溪市逍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其消费的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