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与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302执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执行人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本市。
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晋0302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522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919元(含申请执行费684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执行员闫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