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阳泉市钢材市场与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302执1210号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钢材市场与被执行人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302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人钢材款2231908元,被执行人自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每月月底支付申请人10万元,2019年10月底支付80万元,2019年11月底支付10万元,2019年12月底支付余款931908元;若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底支付余款931908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晋0302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执行员闫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