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302民初1826号
原告***,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山西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男,1971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委托代理人**,山西春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春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泉三建)、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阳泉三建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阳泉三建承建了阳泉市标件厂1号楼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将墙外保温层和墙内抹灰工程交给原告施工,竣工验收后,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52332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共计57172.3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阳泉三建辩称,该公司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合同,并不欠原告的钱,要求驳回原告对该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在施工时存在质量问题,致使被告返工,被告已就工程质量问题提起诉讼,该案仍然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对本案中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与阳泉三建处承揽了标件新居1号、2号楼住宅楼部分工程,后将1号住宅楼内外墙楼顶屋面抹灰以及外墙保温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完成。双方口头约定,工程施工每平米的价格为45元,一共3610平方米,工程款共计162450元。施工完毕,经原告及被告***对帐,确认欠原告52332元工程款未支付。
另查明,被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以原告***施工的标件厂1号楼内外墙抹灰等工程出现多处大面积起砂、墙皮脱落等严重质量问题,向本院起诉要求原告***支付返修损失94439.37元及利息。本院作出(2019)晋0302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告***的诉讼诉讼请求。被告***不服,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程结算单、庭审记录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均无劳务分包资质,被告***分别与被告阳泉三建以及原告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但二被告已实际接受了原告的施工成果,二被告应按照工程结算单确定的欠款金额向原告承担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被告阳泉三建以其未与原告签订分包合同,而主张不应向原告承担给付责任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鉴于原告自身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故其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所提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另案起诉,该争议事项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被告要求中止审理的请求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5223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荆海红
人民陪审员张惠
人民陪审员武夏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