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02执恢154号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钢材市场。
被执行人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钢材市场与被执行人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晋0302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人钢材款2231908元,被执行人自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每月月底支付申请人10万元,2019年10月底支付80万元,2019年11月底支付10万元,2019年12月底支付余款931908元若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底支付货款达总货款的80%,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若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底支付货款不足总货款的80%,则余款利息自2019年5月1日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支付为止。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944.86元(含执行费1585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国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利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