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02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虎成。
被执行人阳泉狮头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利文。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狮头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城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阳泉狮头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62177.37元、利息573117.33元,共计1935294.67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阳泉狮头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76737.67元(含执行费21753元、案件受理费19690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国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靳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