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322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顺通鼎新砼业有限公司(原华通路桥集团阳泉鼎新砼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国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虎成,该董事长兼总经理。
在山西顺通鼎新砼业有限公司与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做出的(2019)晋032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西顺通鼎新砼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1794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划拨,不动产权证书号:晋(2017)阳泉市不动产权第xx号,不动产单元号:xxxx)。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划拨,不动产权证书号:晋(2017)阳泉市不动产权第xx号,不动产单元号:xxx。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2019年月日起至2022年月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郭树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元圆
书 记 员 张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