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阳泉市狮头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302执恢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虎成。
被执行人阳泉市狮头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利文。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市狮头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6)城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阳泉市狮头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935294.67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信息,无保险、证券等信息。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经营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公司已租赁,且租金均已抵顶,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8月28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调查表示认可,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荆海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旭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