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来与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02民初2113号

原告:**来,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告: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虎成。

原告**来与被告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37元,减半收取计10168.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荆海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