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02民初2113号
原告:**来,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告: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虎成。
原告**来与被告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37元,减半收取计10168.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荆海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