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执恢裁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道北西街**。
法定代表人:卢占勇。
被执行人:山西省晋中市农业机械总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南街**
法定代表人:赵爱棠。
被执行人:晋中市景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西顺城街**/div>
法定代表人:黄世杰。
本院在执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晋中市农业机械总公司、晋中市景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晋中中法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省晋中市农业机械总公司、晋中市景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开发的位于榆次区间)及相应的土地份额【土地证号:榆国用第××号,地号,地号】。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二被执行人共同开发的本院已查封的华侨大厦第3层商铺(不包括东楼梯间)及相应的土地份额进行了议价,确定了上述财产处置参考价。申请执行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处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山西省晋中市农业机械总公司、晋中市景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位于榆次区间)及相应的土地份额【土地证号:榆国用第××号,地号,地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辛变花
审判员 郭东星
审判员 韩丽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芷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