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晋中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耀佳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02财保153号
申请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道北西街**。
法定代表人卢占勇,担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佳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定阳路**顺驰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飞龙,担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已向晋中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12月20日,申请人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佳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18984.5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晋中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1日将前述保全申请提交我院,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佳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18984.5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齐来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