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晋中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桓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执18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占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科晋,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占平,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彦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于2019年11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晋中市榆次区(不动产权证号:00××33)建筑面积为2949.01平方米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后申请执行人因该部分房产由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签订有买卖合同,无法采取执行措施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部分房产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晋中市榆次区(不动产权证号:00××33)建筑面积为2949.01平方米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保军
审判员  王新明
审判员  康建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晨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