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晋中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耀佳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民初5013号

申请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道北西街。

法定代表人:卢占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佳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定阳路。

法定代表人:李飞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佳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佳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18984.57元。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为被申请人***佳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晋中开发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庆支行账号为36×××72账户的银行存款29518984.57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佳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晋中市榆次区的房产,包括其名下的商铺及商住两用房。保证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同意在29518984.57元限额内,如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该公司愿意代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佳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18984.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提供的财产线索)

首次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首次查封动产期限为2年;

首次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申请人需继续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金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邱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