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执19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0月28日生,汉族,榆次区村民。
被执行人:李五,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
被执行人:晋中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卢占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闫玉堂,男,1955年9月17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
被执行人:邓国军,男,1966年11月15日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居民,住定州市北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李五、邓国军、晋中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晋07民终1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晋中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晋中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齐三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