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辉煌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辉煌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腾虎科技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民初4074号
原告:铜陵市辉煌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南湖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151118364D。
法定代表人:汪银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万全,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红明,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腾虎科技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长江东路46号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964486436。
法定代表人:方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华,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铜陵市房屋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金山东路332号。
法定代表人:王守俊。
原告铜陵市辉煌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腾虎科技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铜陵市房屋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铜陵市辉煌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市辉煌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61元,减半收取4230.5元,由原告铜陵市辉煌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春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