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新乡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等与**、新乡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3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503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田宏)。
被执行人新乡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金穗大道与新中大道交叉口嘉亿新闻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乡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新乡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47611元(2016年3月23日后利息按判决书另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宏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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