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8742号之一
原告:新乡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乡政府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嫚,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金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菁华豪庭商业1四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乡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金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乡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36元,减半收取计,13,418元,由新乡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