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星瑞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2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道311线***潘固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星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豪庭15栋西二单元2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包头市聚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7号正翔国际广场S7-70560。
法定代表人:***。
新乡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伊通满族自治县星瑞运输有限公司、包头市聚海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孟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2民初959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伊通满族自治县星瑞运输有限公司、包头市聚海运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新乡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头市聚海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我院将1274元(***履行利息)扣划后已由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领取,包头市聚海运输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结案。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星瑞运输有限公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星瑞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星瑞运输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星瑞运输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星瑞运输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星瑞运输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星瑞运输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星瑞运输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