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建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 定书
(2009)嘉秀商初字第782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栋梁村史家港38号。系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美亚钢管租赁站业主。
被告:浙江华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栅经济园区富润路西-2号。
法定代表人:沈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华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华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之相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浙江华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限内,连续冻结可冻结存款至满额;或者查封、扣押与之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吴 斌
二○○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何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