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建建设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2009)嘉秀商初字第809-1号
原告:嘉兴市耀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升西路钢铁材料市场1号房1201(A)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浙江华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栅经济园区富润路西—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耀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浙江华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耀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浙江华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如现有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内,只进不出,连续冻结存款至满额止。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期可得收益(查封、扣押清单另附)。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梅永根
二○○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