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建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秀洲民二初字第87号
原告:嘉兴市琦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升路北侧(嘉兴市钢材市场1号房111—113)。
法定代表人:顾金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嘉兴市湖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华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栅经济园区富润路西—2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龙虎,男,195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吉丽街108号2幢204室,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童徐建,男,195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古井寺4幢501室,系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于2008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兴市琦冶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建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简要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9月19日签订了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付款时间、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管辖法院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仅支付货款940000元,尚欠1178428.86元未付。故原告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178428.86元及违约金,被告对原告的诉称无异议,但要求分期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华建建设有限公司欠原告嘉兴市琦冶贸易有限公司钢材款及违约金共计1200000元,于2008年12月19日付450000元,于2009年1月26日前付400000元,余款350000元于2008年3月31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浙江华建建设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不按期付款,则原告嘉兴市琦冶贸易有限公司有权按1240000元一并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16029元减半收取80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15元由被告浙江华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陆 熊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