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建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

(2008)南民二初字第1769

 

原告:嘉兴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卢福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栅经济园区富润路西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徐建,男,195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古井寺4幢501室,系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7年8月31日,被告因嘉兴市威藤染化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需要,与原告签订预拌砼加工定作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了商品砼的价格、规格、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应商品砼,合计价款172079元,但被告至今仅支付了147068元,尚欠24993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告辩称欠款属实,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华建建设有限公司欠原告嘉兴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砼款24493元、违约金1507元,共计26500元,被告于2008年11月28日前支付原告,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另赔偿原告违约金4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79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400元,合计679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成剑斌

 

 

二○○八年二十

 

本件与原核对无异       记 员 费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