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南民二初字第1567号
原告:嘉兴市南开水泥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经济开发园区(二期)。
法定代表人:章金荣。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东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华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栅经济园区富润路西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童徐建,系该公司常务副总。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称:被告因承建嘉兴市巨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海富通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东南建筑研究所工程、浙江嘉福玻璃有限公司工程需要向原告购买预应力管桩,至今尚欠货款745007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9564元。
被告答辩称:欠款是事实,希望分期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货款合计是745007元,被告承诺分三期付清,于2008年11月底前支付20万元,2008年12月底前支付272503.50元,于2009年1月20日前支付272503.5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被告如未按时支付上述任何一期付款,则原告有权就余款一并申请执行,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82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520元,合计10343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原告已预缴法院部分5171.5元由被告于2008年11月底前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 晋 安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峥 卿